▍用對條文,才能維護自身權益
2020 Aug 18 保險白話文
✳️保險法架構
台灣的保險法分為兩個部分,保險契約法和保險業法。保險契約法管的是保險契約中權益義務和相關規定,保險公司在這部分被稱為「保險人」。136條以後是保險業法,講的是如何管理保險業者,所以條文的主詞多是「保險業」或是「保險經紀人」「保險代理人」,同時也會規定罰則,更嚴重者甚至負責人會有刑責。
契約法有四章:總則、保險契約、財產保險、人身保險。人身保險又細分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和年金保險。
✳️為什麼要了解這個?
有聽過一個擔任過保險評議中心高層的前輩分享過,每年評議中心都會處理很多保戶的申訴案件,有些成功,有些失敗。但如果仔細分析會發現那些失敗的案件有很大的比例其實是可以成功的,但往往因為民眾不懂保險法,錯誤引用法源,即使單位的人很想要幫忙但也愛莫能助。的確,我回想起自己學習的過程中,就常常看到評議申請文件和判例中,因為民眾不懂保險法架構,寫出來的論述有牛頭不對馬嘴的狀況。也因此身為壽險顧問,為了能更加守護客戶,了解保險法是必須學會的能力。
✳️要怎麼用呢?
1. 注意法條管轄範圍:
每個子項的法條其實各自有效但又彼此獨立,舉例來說,第127條規定買健康險時,已在疾病和懷孕情況是不賠的,但是如果該孕婦是買壽險的話,如果身故是會理賠的。不應該將規範不同險種的法條跨區使用!
2.準用原則
有彼此獨立的範圍,自然就會有彼此重疊的範圍。保險法裡就有幾條條文用來規範這些重疊的範圍。比如說第130條就規定除了120~130條外,健康保險還適用102條~105條、115條、116條、122條~124條。
最後,我們學保險法時從前面學到後面,但在用的時候要從後面用到前面
,先看子類別的規定如何,其他沒有規範到的地方再往前看是否有規範。而從業人員,最好是能將保險法背起來。
資料整理至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人身保險示範條款解析與實務班的上課內容
延伸閱讀
https://www.ting-wen.com/file/courseview/12-5D%E4%BF%9D%E9%9A%AA%E6%B3%95.pdf
#保險法架構
#爭議處理
#保護客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