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Ken讀判決 --母親過世,孩子因繼承變成要保人,爸爸卻把要保人改為自己?!
2020 Aug 18 保險白話文
☉發生什麼事?
有一對夫妻育有一對子女,媽媽以爸爸為被保險人跟保險公司投保兩張終身壽險13年,累積保價金有50多萬。後來,爸媽離婚,約定媽媽為孩子的監護人,三年後媽媽過世了,監護權回到爸爸身上,這兩張保單的要保人因為繼承關係就變成兩個孩子。但兩個月後,爸爸代替孩子行使權力,將要保人改成自己,這個舉動引起孩子祖父母的注意,先對法院申請裁定爸爸停止親權,也對保險公司提起法律訴訟確認改要保人這個動作無效。
☉法官怎麼判?
首先,法院同意停止爸爸的監護權,指定爺爺奶奶為孩子們的監護人。另外,一二審也判決爸爸更改要保人這個動作無效,保險公司必須回復原保單的效力。判決理由為「父母對於未成年之無償取得的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如果對子女沒有利益,就不能隨意處分」(民法1087 1088條)
☉我們能學到什麼?
☛對於離婚有撫養子女的保戶
要特別留意,如果自己身故,前夫或前妻就會變成孩子的監護人,所以對方有可能會亂來而損害孩子的權益,我們能夠做的只有提早交代可以信任的家人留意,必要時要採取裁定監護權無效的訴訟。另外,更要做好以自己為被保險人的壽險保障,才會有更多資源照顧孩子。
☛對於業務同仁和保險公司內勤同仁
這種監護人要求變更要保人的情況對公司風險很高,遇到這種狀況身為業務一定要提高警覺,跟公司一起守護受益人的權利!而實務上的確有不少公司會拒絕這種要求,寧可上評議中心。
☛延伸思考:意定監護人制度
另一個我們要思考的問題是如果我們老後失能失智,一樣也會面臨監護人的問題,這幾年通過的「意定監護人制度」很值得大家參考。它可以讓還沒有失能、失智的人,可以預先以契約方式和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意思表示能力受限時,由法官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
https://www.papmh.org.tw/services/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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